Page 54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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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附件
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內容
一、 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接受專業訓練,其應備資格、
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應遵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
則」辦理。
教育訓練
二、 電話行銷人員須經專業商品訓練及線上實習,並瞭解審閱期
相關規定、執行方法及其法律效果。
三、 各公司應制定電話行銷管理辦法。
一、 電話行銷之通話紀錄應經當事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
電話錄音 二年。
二、 設置督導人員或稽核人員定期就電話記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
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一、 確認投保意願、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及生效日。
二、 確認身分、核對資料。
三、 確認繳費方式。
四、 確認已提供要保人審閱。
行銷過程 五、 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應於招
攬保險時明確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始
成立。保險業不同意承保時,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要保人。
六、 告知保單送達方式,並說明閱覽保單內容後,由要保人簽回
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
一、 保險業應指派相關人員依實際情況向要保人作進一步確認。
二、 人身保險契約之生效日,以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或其信用卡扣
款成功時,溯自「電話成交日」或「電話線上確認訂立保險契
保單生效 約日」或「要保書日期」之翌日零時起生效,但旅行平安保險
之保險期間係以保險單所載日時為準;財產保險契約自雙方
約定之時日生效。
三、 保險業應儘速將生效之保單納入通報系統。
一、 保單檢附要保文件及保單簽收回條並附回郵 ( 內容包括:保單
號碼、要/被保險人姓名、主契約保險種類暨保險金額、每
期保險費、生效日、聲明內容-『本人了解本保單係透過電
話行銷方式投保,本人已詳閱所檢附之保單條款及保險內容,
寄發保單 並確認無誤』、要/被保險人簽署欄、回執 回覆方式說明 ) ,
送/寄交要保人。
二、 要保人在保單送達後的十日內得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
無息返還所繳保險費。但旅行平安保險於保險期間開始後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