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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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17
( 三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
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
名,並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
行銷中心。
第一項之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建立並執行自動化資訊系統核保
程序。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
款業務時,應要求電話行銷人員於招攬時明確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始成立。保險業不同意承保時,應以電話、書面
或經要保人同意可採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要保人。
五、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四十二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電話行銷人員應向消
費者說明,消費者如於電話線上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電話行銷人員
應立即停止行銷。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符合內部之資料安全
控管流程規範下,進行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 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者,
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以要保人與被
保險人同為一人,且年滿二十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
為限。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
行銷時,應先表明保險電話行銷之目的、確認要保人之身分,並將電
話行銷人員之姓名、登錄字號、所屬公司名稱、服務電話以及保險契
約重要內容完整告知要保人;另主管人員或稽核人員應定期就以上電
話紀錄查核是否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出
示登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