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釋令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8條 ( 規定釋疑 96.10.2 ) 中華民國 96.10.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三字第 09602129990號函 主旨: 所詢「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條規定有關傷害保 險之保險金額上限乙案,所指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公司 96年 9月 12日保誠總字第 9609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