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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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保險法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
             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
             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 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三、 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四、 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
             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
             解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五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
             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六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
             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七
             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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