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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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9
一、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
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
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
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
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三、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
四、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條後段所定辦法中
有關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八、 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
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
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保
險業之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
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