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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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第二十五條 解釋與申訴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於本保險契約內容或理賠有疑義時,得
直接向本公司保戶服務或申訴部門要求解釋或申訴。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亦得依法向有關機關請求解釋或申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法規與其他相關規定
本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就本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得申請
調解或經雙方同意交付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
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住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適用區域
本保險契約之適用範圍,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
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