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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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05
除政策保險外,保險業送審之火災保險商品承保範圍含有承保
地震、颱風及洪水事故者,應於計算說明書載明其釐訂危險費
率之方式及依據,惟屬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者,應於保險商
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 ( 附表一 ) 敘明其計算方式及過程。
二十之二、 財產保險業透過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於網路投保業務所銷售之
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所支付予保險經紀人、代
理人佣金率,以附加費用率減除非直接招攬費用率及因網路投
保業務節省之成本所給予之優惠為限。
前項保險商品所節省之成本,以非直接業務之總保費為核算基礎。
二十一、 財產保險業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檢
附光碟提供相關資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 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 二 ) 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
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三 ) 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
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 四 ) 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引用統計資料之年數基礎應
具一致性。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五 ) 引用再保險人費率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提供與再保
險人往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八條及第十二條所列評等等級。
( 六 ) 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
相關統計資料。
( 七 ) 第一款至前款應檢附之相關統計資料及文件,應以光碟檔案
提供原始資料或經整理後之彙整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
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二十二、 保險費率釐訂時,應提供計算之工作底稿,各項工作底稿間相互
引用之主要事實、計算公式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附件
編號,並附光碟檔案,以瞭解分析方法及其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