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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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二十三、 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
者,應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其內容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
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
變動調整資產配置,並需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
者,應說明損失率及綜合率計算方式。
二十四、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應明定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方法。
( 二)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公式,應依據各險別分類完整列示,並將辦
理的方法寫出及作適當說明,且應列明所引用之法規名稱。
二十五、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給付不宜分期給付。但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評估經營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如系統
風險及非系統風險,及其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
二十七、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審慎評估採行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 一 ) 對承保對象或保險標的採逐案進行核保程序。
( 二 ) 可能產生之逆選擇或道德危險因應對策。
( 三) 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起賠點、合力保險、停損點方式及內容。
( 四 ) 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
再保險安排對象。
( 五 ) 保險業自身承保能量。
( 六 ) 經濟社會環境變動可能引發危險增加之因應對策。
二十八、 責任保險採索賠制設計保險商品時,其追溯日及延長報案期間之
長短,對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提存及再保險安排均有重大
影響,應具體說明如何反映於保險費率及各種準備金,以及對再
保險安排之影響與因應。
二十九、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核保加減費幅度應有合理基礎及標準,合計並
以正負百分之二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