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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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二十三、 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
                   者,應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其內容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
                   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
                   變動調整資產配置,並需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
                   者,應說明損失率及綜合率計算方式。
          二十四、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應明定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方法。
                   ( 二)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公式,應依據各險別分類完整列示,並將辦
                       理的方法寫出及作適當說明,且應列明所引用之法規名稱。
          二十五、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給付不宜分期給付。但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評估經營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如系統
                   風險及非系統風險,及其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
          二十七、 保險業應依保險商品特性,審慎評估採行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 一 )  對承保對象或保險標的採逐案進行核保程序。
                   ( 二 )  可能產生之逆選擇或道德危險因應對策。
                   ( 三)  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起賠點、合力保險、停損點方式及內容。
                   ( 四 )  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
                       再保險安排對象。
                   ( 五 )  保險業自身承保能量。
                   ( 六 )  經濟社會環境變動可能引發危險增加之因應對策。
          二十八、 責任保險採索賠制設計保險商品時,其追溯日及延長報案期間之
                   長短,對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提存及再保險安排均有重大
                   影響,應具體說明如何反映於保險費率及各種準備金,以及對再
                   保險安排之影響與因應。
          二十九、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核保加減費幅度應有合理基礎及標準,合計並
                   以正負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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