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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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09


                             第三節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
          四十八、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若有約定逾放比率者,應明定其定義,並釐清
                   其為廣義或狹義之逾放比率,以及其係金融機構全體平均逾放比
                   率、個別銀行平均逾放比率或該類別業務逾放比率等相關問題。
          四十九、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於保險單條款明定要保人所定之放款辦法及
                   徵信工作作業準則等,應經保險人同意。
          五十、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於保險單條款明定被保險人申請理賠之條件及
                期間,並釐清其係在備齊文件後或保險期間屆滿後特定期間內得申
                請保險理賠給付,所約定之申請理賠文件並應符合必要性。
          五十一、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依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並明定計算
                   標準,且最低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五十二、 保險契約涉及借款人之連帶保證人之權利或義務者,應於保險單
                   條款中明定。
          五十三、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以金融機構( 銀行) 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貸款期
                   間最長七年,其商品設計應為金融機構( 銀行) 為保障債權,向保險
                   人洽購移轉放款信用風險之保險契約,並由金融機構( 銀行) 負責繳
                   交保險費,其契約當事人僅金融機構( 銀行) 與保險人兩方。
          五十四、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就個別金融機構 ( 銀行 ) 整體放款業務作風險
                   評估,作為收取對價額度之考量;個別借款人中途還款時,因與
                   整體放款業務風險無涉,無需退還保險費予金融機構 ( 銀行 ) 。
          五十五、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明確定義起賠點,並於損失超過起賠點時開
                   始理賠。
          五十六、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明確定義停損點,設定賠款上限,且不得超
                   過起賠點或保險費收入之一定比例,以控制保險人經營風險及督
                   促要保人提升核貸作業之品質。
          五十七、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不得承保循環信用貸款業務。
          五十八、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應約定保險人對每一件貸款案件均有核保權
                   利,並應約定要保人將放款案件列表送保險人核保之期限,保險
                   人則應於一定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表示。
          五十九、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名稱應明定為○○產物金融機構小額貸款信用
                   保險,以表達其性質及承保內容。

                              第三節之一  汽車保險
          五十九之一、 汽車保險之自負額不得約定以起賠式自負額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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