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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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一 ) 家庭成員 ( 本人、配偶或子女 ) 如有告知不實,以及投保後職
業變更或被保險人子女到達終止年齡時等之相關核保及後續
行政控管,保險公司應予規劃妥善。
( 二 ) 家庭成員如有變動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 三 ) 要保人身故時,該保單之權利義務應如何繼受,以及相關約
定對家庭成員揭露等問題,應予明確規範。
( 四 ) 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宜明定有
更約權條款。
( 五 ) 公司實務作法及引用之相關法令依據。
四十三、 傷害保險除身故保險金外之各項保險金受益人限定為被保險人
本人。
四十四、 傷害保險之失能給付標準,應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失能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該表之等級項別不得任意增
減。但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
依其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四十五、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之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
總限額僅得擇一辦理,前述限額應於成本合理反映。
四十六、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全民健保身分投保,不以
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
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其給付方式應
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辦理。
四十七、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
療費用明細」( 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 ) 、「或醫療費用明細」( 採每
次住院或每次事故總限額時 ) 。
四十八、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
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
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
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 二 ) 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
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
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