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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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二十五、 附有生存保險金者 ( 非滿期保險金 ) ,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
                   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費
                   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二十六、 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
                   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 一 )  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 二 )  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為前述三
                       者之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
                       付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
                   率應予反映。
          二十七、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
                   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
                   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
                   如採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
                   年度應給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十八、 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十九、  ( 刪除 )
          三十、 人壽保險商品應提供展期定期保險為原則。但因商品特性而未能提
                供者,應就其合理性予以說明。
          三十一、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於一張保險商品中設計提
                   供不同子帳戶、不同年期與不同宣告利率之選擇。
          三十二、 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其各年度
                   目 標 保 險 費 之 附 加 費 用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公 式 之 比 率:
                   ( ΣLi/n ) ×k。其中ΣLi=各年度附加費用率總和;n=附加費用
                   率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 5年;k= 2。
          三十三、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收取保單行政費用。
          三十四、  ( 刪除 )
          三十五、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如有宣告利率者,應於保單條
                   款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於計算說明書
                   敘明宣告利率的決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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