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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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二十五、 附有生存保險金者 ( 非滿期保險金 ) ,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
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費
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二十六、 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
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 一 ) 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 二 ) 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為前述三
者之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
付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
率應予反映。
二十七、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
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
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
如採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
年度應給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十八、 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十九、 ( 刪除 )
三十、 人壽保險商品應提供展期定期保險為原則。但因商品特性而未能提
供者,應就其合理性予以說明。
三十一、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於一張保險商品中設計提
供不同子帳戶、不同年期與不同宣告利率之選擇。
三十二、 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其各年度
目 標 保 險 費 之 附 加 費 用 率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公 式 之 比 率:
( ΣLi/n ) ×k。其中ΣLi=各年度附加費用率總和;n=附加費用
率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 5年;k= 2。
三十三、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不得收取保單行政費用。
三十四、 ( 刪除 )
三十五、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如有宣告利率者,應於保單條
款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於計算說明書
敘明宣告利率的決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