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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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33
四十九、 ( 刪除 )
五十、 ( 刪除 )
五十一、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不得於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
有關「合理且必需」之文字及條件。
第五章 健康保險
第一節 醫療保險
五十二、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
款應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
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四款應保留,僅第五款得
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五十三、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
額僅得擇一辦理,前述限額應於成本合理反應。
五十四、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全民健保身分投保,不以全民
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其給付方式應依「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辦理。
五十五、 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定有
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五十六、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療費
用明細」( 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 ) 、「或醫療費用明細」( 採每次住
院或每次事故總限額時 ) 。
五十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
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
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
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
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
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
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
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