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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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33


          四十九、  ( 刪除 )
          五十、  ( 刪除 )
          五十一、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不得於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
                   有關「合理且必需」之文字及條件。

                                第五章 健康保險

                                 第一節 醫療保險
          五十二、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
                   款應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六
                   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四款應保留,僅第五款得
                   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五十三、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
                   額僅得擇一辦理,前述限額應於成本合理反應。
          五十四、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全民健保身分投保,不以全民
                   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其給付方式應依「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辦理。
          五十五、 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定有
                   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五十六、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療費
                   用明細」( 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 ) 、「或醫療費用明細」( 採每次住
                   院或每次事故總限額時 ) 。
          五十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
                   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
                       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
                       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
                       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
                       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
                       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
                       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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