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863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35
第五節 其他
六十八、 保單條款限制給付項目或給付次數者 ( 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骨髓
移植手術限終身一次、義乳重建限每側終身一次等 ) ,其計算費率
之相關發生率應予配合。
六十九、 契約的終止不得另作「已申領給付者不得終止」之約定。
七十、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
止時 ( 除保險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 ) ,不論保險契約是否已領
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主動給付解約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
費給要保人,但保險契約有解約金者,需以解約金方式給付。前述
解約金之給付或未到期保險費之退還,均需於要保書及條款中揭露。
七十一、 ( 刪除 )
七十二、 終身健康保險屬家庭式保單者,其配偶、子女等被保險人之定義
中,不宜有保險年齡(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之被保險人年齡) 之限制。
七十三、 先天性疾病是否承保,各公司得自行設計,惟需於費率中反映。
另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公司應於簡介、要保書、條款中明列
所稱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並於簡介、要保書中以較大字體及
不同顏色標明,如非其明列之疾病則視為承保範圍。
七十四、 ( 刪除 )
七十五、 ( 刪除 )
七十六、 ( 刪除 )
七十七、 健康保險保單中其送審內容涉及各項給付成本之計算者,應依第
一百八十四點規定引用統計資料為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
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七十八、 除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之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健康保險等待期
間之保險費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
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應於
承保之第一年度充分反映。
七十九、 長年期健康保險應有給付限額或保費調整機制,並說明其風險控
管措施。
八十、 長年期健康保險繳費期間未滿十年者不得使用脫退率,繳費期間十
年 ( 含 ) 以上且使用脫退率而無解約金者,應併同主要給付項目於險
種名稱下方標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