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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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八十一、 長年期健康保險以附約方式承保者,其效力依下列原則處理,並
於保單條款中配合規範:
( 一 )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
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 二 )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得由公司自
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
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 ( 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 )
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八十二、 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1. 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
2.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3. 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4. 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新費率之時間。
5. 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
6. 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費率之處理方式。
( 二 ) 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合理性等之說
明書與聲明書。
( 三 ) 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業準則」應包括:
1.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之風險控管。
2.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之相關作業。
3.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之風險控管。
八十三、 各公司得設計重大燒燙傷程度分級給付保險金之商品,各級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比例得由公司自訂,惟保費對價應予相對反
映,並應確實建立經驗資料,俾作為日後調整費率之依據。前述
重大燒燙傷程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辦理。
八十四、 除癌症保險外,保險契約不得約定「被保險人若於等待期間內罹
患癌症,契約即行終止」。
八十五、 一般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若於等待期間內罹患任一重大疾病,
保險公司得不予給付,惟不得將其終止。
八十六、 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及「不
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至少包括保
險費及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