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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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八十一、 長年期健康保險以附約方式承保者,其效力依下列原則處理,並
                   於保單條款中配合規範:
                   ( 一 )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
                       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 二 )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得由公司自
                       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
                       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 ( 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 )
                       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八十二、 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1. 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
                        2.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
                        3. 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4. 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新費率之時間。
                        5. 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
                        6. 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費率之處理方式。
                   ( 二 )  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合理性等之說
                       明書與聲明書。
                   ( 三 )   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業準則」應包括:
                        1.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之風險控管。
                        2.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之相關作業。
                        3. 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之風險控管。
          八十三、 各公司得設計重大燒燙傷程度分級給付保險金之商品,各級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比例得由公司自訂,惟保費對價應予相對反
                   映,並應確實建立經驗資料,俾作為日後調整費率之依據。前述
                   重大燒燙傷程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辦理。
          八十四、 除癌症保險外,保險契約不得約定「被保險人若於等待期間內罹
                   患癌症,契約即行終止」。
          八十五、 一般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若於等待期間內罹患任一重大疾病,
                   保險公司得不予給付,惟不得將其終止。
          八十六、 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及「不
                   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至少包括保
                   險費及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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