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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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37
八十七、 健康保險商品之續保不得有等待期間之約定。
八十七之一、 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應於要保書、銷售文件
( 包含規劃建議書、簡介及廣告文宣等文書 ) 、保險單首頁及
保險單條款中標示該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前述字體應不
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第六章 綜合型保險
八十八、 人壽保險保單附有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等給付者,其除外責任部
分應依各給付性質分別規範。
八十九、 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組合之保險商品,應
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 ( 如附加費用率及各種準備金等 ) 辦理。
九十、 綜合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保險單條款得依保障內容所屬險別採分章節方式列示。
( 二 ) 確認送審商品所採用經驗統計資料的適當性、利潤分析及敏感
度分析之完整性,並就保障內容所屬險別之附加費用及各種準
備金等分別列示,其因採綜合型方式設計,所節省之行銷成本
及管理成本應合理反映。
( 三) 有關除外責任、給付申請文件、契約效力等條款,如因綜合型保
險商品之設計而致適用扞格者,公司得依保障內容分章節訂定。
( 四 ) 應檢視保險範圍是否有競合之情況,若有者,應合理說明之。
( 五 ) 應敘明於統計上之分類,並說明所採用類別之合理性。
第七章 團體保險
九十一、 團體保險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應明定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
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業服務電
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九十二、 要保之相關文件 ( 如被保險人加保申請書 ) 其涉有告知事項者,應
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九十三、 經驗退費條文不得以批註方式處理,應列於條款中,亦不得限定
採續保時以退費方式處理。
九十四、 長年期團體保險應符合下列事項:
( 一 ) 團體之承保對象,應視險種不同,分別依各險長年期團體保
險單示範條款之團體定義或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