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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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二 ) 有關要保人將其依保險法所享有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讓與被
保險人行使者,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部分之保險契約相關權
利,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書面約定讓與被保險人行使。
長年期團體年金保險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事項:
( 三 ) 長年期團體年金保險契約須約定由要保人於被保險人加保後
一定期間內 ( 不得高於六年 ) 將該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
讓與該被保險人,且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讓與部
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險契約權利之影響。
( 四 ) 要保人於要保時以書面約定之讓與比例一經約定不得變更。
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九十五、 一年期借貸團體保險應依據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規定將經驗
退費計算公式載明於契約條款。
九十六、 借貸團體保險商品應於保險單條款約定保險金額之計算方式,並
於保險證或保險手冊清楚揭露。
九十七、 借貸團體保險投保或續保時,被保險人均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五
條規定辦理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九十八、 非屬借貸團體之一年期團體保險其承保對象,除本人外,得包括
配偶、本人之父母、子女、繼子女及配偶之父母。但子女及繼子
女不得限制出生滿一定天數才予承保。
第八章 傳統型年金保險
九十九、 「遞延期間」指開始繳費至開始給付之期間。至於繳費期滿至開
始給付之期間,應避免使用上述類似名詞。
一○○、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準用一百十六條規定,年金保險不
得約定無復效權利。
一○一、 ( 刪除 )
一○二、 年金保險應參照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
關規範辦理,如為分紅保單需於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
條款之明顯處載明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
單條款第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
範。」。如為不分紅保單需於銷售文件、保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之
明顯處載明「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