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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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39


          一○三、 保險公司得自行設計遞延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其身故或失蹤發生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以「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為返還金額,並應於計算保險費時反映其成本。
          一○四、 即期年金保險商品之「未支領年金餘額」應限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不得申領提前給付。

                         第九章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一○五、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分甲型及乙型設計者,應分二張保單設計。
          一○六、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應於保單條款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
                   宣告方式及範圍,並應於計算說明書敘明宣告利率的決定依據。
          一○七、 如非採固定繳費方式者,應規範繳費方式、金額、時間、地點等,
                   並應說明其實務作業。
          一○八、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於要保書上載明。
          一○九、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不得以即期年金方式辦理,乙型得以即
                   期年金方式辦理。
          一一○、 要保人若未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一一一、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保險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分析
                   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並詳予說明。
          一一二、  ( 刪除 )
          一一三、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應於保險單條款中規範每年領取之年金
                   金額限制及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限制等。
          一一四、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有關繳費金額限制、每年領取之年金金
                   額限制、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限制及減額後的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限制等,應於計算說明中訂定。
          一一五、 費率計算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
                   規範」辦理。
          一一六、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於送審文件應檢附相關之費率表、準備
                   金表、解約金表、年金金額表等項之範例數據並檢視其合理性。
          一一七、 保險業應製作保險商品特性摘要說明,其內容至少包含:
                   ( 一 )  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
                   ( 二 )  宣告利率之定義。
                   ( 三 )  宣告利率之時間、方式及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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