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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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41


          一二四、 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計算說明書應敘明退休金請領年齡之範圍,
                   另保險公司與雇主簽訂保險契約時,應由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該
                   保險契約退休金請領年齡,保險業送交予雇主之保險單條款及保
                   險證所填載之退休金請領年齡需與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之退休金
                   請領年齡一致。
          一二五、 保證期間之年期,於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要保書及保險
                   證,於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保險單。
          一二六、 宣告利率應採每月宣告,其適用期間為一個月。
          一二七、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載明於要保書或保險單面頁,並於
                   每年權益說明書中予以明示。
          一二八、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均應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設置專設帳簿。
          一二九、 保險契約條款應載明閉鎖期之規範及不適用閉鎖期之情況。
          一三○、 退休金得請領之日不得低於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之日,並不宜晚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
          一三一、 勞退年金保險商品其契約約定之最終給付年齡不得低於一百一十
                   歲,並應於保單條款及保險證中載明。
          一三二、 保險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
                   告,並詳予說明。
          一三三、 費率計算、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費用率之訂立,應依保險業務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 非投資型 ) 費率相
                   關規範」辦理。
          一三四、 雇主提撥及勞工自願繳交之保險費部分,僅得作為退休金給付之用。
          一三五、 因勞退年金保險商品於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
                   約、被保險人離職或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時,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得依規定辦理移轉,為求週全,
                   保險業送審本類商品時,應對其電腦資訊系統預為妥善規劃。
          一三六、 保險業應提供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特性摘要說明書予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其內容至少包含:
                   ( 一 )  宣告利率之定義。
                   ( 二 )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方式及適用期間。
                   ( 三 )  年金帳戶價值、最低保證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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