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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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四 )  閉鎖期之定義及說明。
                   ( 五 )  有關退休金開始給付之規定。
                   ( 六 )  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 七 )  預定利率之定義。
                   ( 八 )  轉換費用之定義或範圍。
                   ( 九 )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之移轉情形。
                   ( 十 )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並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
                       之處理方式,包括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等。
                   ( 十一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
                   ( 十二 )  其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十三 )  其他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
                         關說明。( 例如,如提供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對被保險人之
                         影響。)
          一三七、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
                   金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三八、 文書、圖例等文宣資料,均應由保險業統一規範製作並明顯標示,
                   內容至少需含:
                   ( 一 )  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之舉例,應強調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
                       率,會隨保險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不得低
                       於零。
                   ( 二 )  投資報酬率應以宣告利率及最低保證收益率,二者並陳供保
                       戶參考。
                   ( 三 )  最低保證收益率不得低於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告之最
                       低保證收益率。
                   ( 四 )  保險公司應給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年金帳戶價值與最低保
                       證金額兩者之最大值。
          一三九、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需檢附依勞退年金保險實
                   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
                   其投保年金保險之核准函。
          一四○、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
                   險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之書面送
                   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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