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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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四 ) 閉鎖期之定義及說明。
( 五 ) 有關退休金開始給付之規定。
( 六 ) 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 七 ) 預定利率之定義。
( 八 ) 轉換費用之定義或範圍。
( 九 )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之移轉情形。
( 十 )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並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
之處理方式,包括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等。
( 十一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
( 十二 ) 其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十三 ) 其他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
關說明。( 例如,如提供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對被保險人之
影響。)
一三七、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
金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三八、 文書、圖例等文宣資料,均應由保險業統一規範製作並明顯標示,
內容至少需含:
( 一 ) 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之舉例,應強調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
率,會隨保險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不得低
於零。
( 二 ) 投資報酬率應以宣告利率及最低保證收益率,二者並陳供保
戶參考。
( 三 ) 最低保證收益率不得低於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告之最
低保證收益率。
( 四 ) 保險公司應給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年金帳戶價值與最低保
證金額兩者之最大值。
一三九、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需檢附依勞退年金保險實
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
其投保年金保險之核准函。
一四○、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
險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之書面送
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