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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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43
第十一章 投資型保險
第一節 基本事項
一四一、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金給付、解約、投資標的轉換及贖回等各
時間點應揭露。
一四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告知不實而解除契約之情形時,應退還保
單帳戶價值。
一四三、 投資型保險商品要保人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公司應
負通知義務,並需於條款中載明。
一四四、 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明列日後增加投資標的之程序。
一四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附加之附約及附加條款,其應繳保險費若由該
投資型保險商品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當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除一
期之應繳保險費時,應明確規範其處理方式。
一四六、 投資型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中應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之關
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上、下限。
一四七、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成本由公司吸收或由附加費用支應時,該
部分之各項準備金仍應依規定提存。
一四八、 ( 刪除 )
一四九、 外幣計價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敘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
負擔、各項交易的會計處理方式及外匯風險的揭露等相關事宜。
一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主契約方式出單,其附加契約以一年期保險
為原則。保險費扣繳之方式應於條款中訂明。
一五一、 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險期
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風險控
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其準備金並需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
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
一五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保書,不得因銷售通路之不同有限縮連結投
資標的選項之情形。
一五三、 ( 刪除 )
一五四、 ( 刪除 )
一五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契約之撤銷生效日無論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
日之前或之後,保險公司均應無息返還保戶所繳之總保費。
一五六、 (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