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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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45
( 三 ) 運用前述一千個樣本分別計算出一千個模擬值,將所有模擬
值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第七十五百分位對應之值,作為保證
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最低應提存數。
一六○、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消極管理之資金停泊帳戶,如確有相關管
理成本,應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得另外收取。
一六一、 ( 刪除 )
一六一之一、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不得將屬該境外結
構型商品之不可抗力事件風險,於保險契約條款中約定轉嫁
予保戶或加重保戶之責任。
一六一之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者,送審文件應敘明避險策略、擬使用之避險工具、
交易對手、從事匯率避險之性質及風險及對受委託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管理措施等相關事宜。
第二節 投資型人壽保險
一六二、 保險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人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保險
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款:
( 一 ) 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與揭露週期。
( 二 ) 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三 ) 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
( 四 ) 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 五 ) 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收費標準。
( 六 ) 死亡保險成本或最高死亡保險成本。
( 七 )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
( 八 ) 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
( 九 ) 解約金之給付。
( 十 ) 部分提領 ( 解約 ) 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付。
( 十一 ) 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額度限制。
( 十二 ) 保險費投入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計算及計息方式。
( 十三 ) 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配及給付方式。
( 十四 ) 寬限期間、停效與復效。
( 十五 ) 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借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