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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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十六 ) 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有關保險給
付、投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處理。
( 十七 ) 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的適用 ) 。
( 十八 ) 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十九 ) 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二十) 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含評價日之決定)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一六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期間內死亡,無論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
日之前或之後,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不得低於保險金額。
一六四、 ( 刪除 )
一六五、 ( 刪除 )
一六六、 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以「終
身」二字。
一六七、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若有契約不停效保證條款者,應於保單條
款中敘明其合理之條件、若有不同保證期間,應明列不同保證期
間下之目標保險費,並應於計算說明中需敘明其條件之合理性及
對該保證之風險評估暨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第三節 投資型年金保險
一六八、 保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年金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相同
者,應依「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款:
( 一 ) 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與揭露週期。
( 二 ) 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三 ) 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變更。
( 四 ) 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 五 ) 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收費標準。
( 六 ) 遞延期間內之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
( 七 ) 遞延期間內解約金之給付。
( 八) 遞延期間內,部分提領( 解約) 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付。
( 九 ) 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額度限制。
( 十 ) 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借額度。
( 十一 ) 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配及給付方式。
( 十二 ) 遞延期間屆滿給付方式之選擇。